关于“否决投标”和“无效投标”的规定,常令一些招投标人特别是新手感到迷茫和困惑。理清“否决投标”和“无效投标”的含义和区别,对于正确运用法律规定规范招标采购实践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今天保标招标网就跟大家重点讲解一下否决投标和废标的区别?
否决投标是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否决投标一般指的是本次投标被否决,需要重新投标;
废标指的是某个投标对象因为没有严格按照招标要求的来做标书响应或其他类似问题,导致其投标作废。
两者内涵外延都是不同的。
一般被否决是指存在实质性条款不响应,或者重大违规操作的,会被废标,非实质性条款部分不响应的话的不会废标,但会影响得分。